在公共场所对宠物投毒要担何责 故意投毒涉刑责!

近日,多个关于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的话题登上热搜。11月16日,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发布通报称,目前已确认超过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事件主要集中在11月8日前后,分布范围广、涉及场所多,不排除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作案。

大量宠物主人已经报警,警方已对其中一个案件进行行政立案。如果在公共场所对宠物投毒,不仅危害宠物,还可能威胁环境和人的生命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投毒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投毒行为直接导致宠物死亡,宠物主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和宠物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宠物的情感价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投毒行为导致的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