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3人强奸未成年被执行死刑 坚决依法严惩

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郭某某是某地民办小学教师。从2013年至2019年2月,他利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身份,先后奸淫了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这些受害人在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此外,他还多次猥亵另外3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尚某某是一名务工人员。从2011年至2020年,他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和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并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她们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8人。在此期间,尚某某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的隐私部位视频和照片,以此要挟并长期奸淫其中4名幼女,并导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公某某是某地农民。他利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的机会,通过诱骗和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时间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直至2020年1月案发。期间,公某某单独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单独或共同猥亵40余次,最终导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16岁。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三起案件中,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并多次猥亵小学生;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和学校监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不仅单独实施性侵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侵害长达数年,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这三人的罪恶行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高法表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