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梨品种侵权案二审获赔107.5万元 勤勉举证赢得胜诉

今年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10月16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旨在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

法庭近期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这两起案件都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但因品种权人在履行举证义务方面的表现不同,导致了不同的裁判结果。“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品种权人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最终通过鉴定证明被诉侵权种苗属于“红运来”的繁殖材料,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107.5万元赔偿。“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无法证明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因此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这两个案例对于指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利益,这使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难点。本批发布的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并根据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这一判决为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提供了有益探索。

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此外,根据在先生效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为同一品种。这些认定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实现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和协同保护。